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本协定对所有受保障监督的核材料进行核算和控制的制度,是根据一系列物质平衡领域建立的,并在适当情况下并根据《辅助安排》的规定,允许执行下列规定:(a)一种用于确定到货,生产,分发,消耗,损失或以其他方式从库存中取出的核材料数量以及库存数量的计量系统。第8条。(a)确保有效实施本协定规定的保障措施时,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向原子能机构提供该协定的第二部分中有关本协定规定的适用于保障措施的透明材料的信息,以及从环境的角度来看,设备的特征很重要。 (b)出于第七十条规定的目的,视察员应有权进入根据第91条第d iii项或第94 d d iii项已通知原子能机构的任何地点。出于第71条规定的目的,原子能机构视察员只能访问附属安排和根据第50至457条保存的帐户中指定的战略要点。(d)如果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认为,由于特殊情况,对授予原子能机构的使用权,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原子能机构的重要限制应立即作出安排,使原子能机构能够履行其职责。考虑到由此带来的限制。与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议,但以下情况除外:与理事会根据第19条作出的裁定有关的争议,或与理事会根据裁定未通过谈判或其他方式解决的理事会采取的措施有关的争议,并经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原子能机构批准,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应将其提交给组成如下的仲裁庭: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原子能机构分别任命一名仲裁员,如此任命的两名仲裁员选出第三位仲裁员,由该仲裁员主持仲裁。...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关于适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保障的协定pdf预览版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关于适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保障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