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2年6月16日协定第四条第(1)款,组成构成本组织第一实验室和第二实验室之间人员流动的协议的换文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欧洲,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12516
签署年份:1992-11-16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欧洲核研究组织,法国*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希望加强两国在包括个人,商业,社会和行政地位在内的民法领域的司法合作,从而为两国关系的发展做出贡献根据尊重国家主权,平等权利和互惠优势的原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法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关于三国之间关系的公约和1952年5月26日在波恩签署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1954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占领制度停止议定书》附件一修正的案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国,Amkrique美国和Rkpub 1952年5月26日在波恩签署的《解决战争和占领引起的德国联邦法》(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停止占领制度议定书》附件四修订的文本,于1952年签署) 1954年10月23日,巴黎):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应共同采取必要的初步措施,以便利指定当局之间的电信,尤其是无线电通信。在第三条中,这些当局与急救队之间由他们派遣的人员,在救援队本身之间以及在派遣的救援队与相应的应急部门之间,将由特别经过消防,核和化学危害以及急救,抢救,清理或救援等方面训练有素的应急小组提供援助。临时康复和可用。发送完成这些任务所需的专业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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