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证美国私人投资的协定。 1963年6月12日在达喀尔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9979
签署年份:1969-11-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塞内加尔,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应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货币转让或从投资担保转让的财产出售中获得的塞内加尔合法货币,包括其贷记额就其交换,汇回或使用而言,应不低于对与投资人从事的活动类似的活动所产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国民资金所给予的优惠,并且该货币在任何情况下均可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塞内加尔的任何支出。如果投资者根据投资担保转移至美利坚合众国政府,(a)塞内加尔的合法货币,包括其信贷, b)投资者在塞内加尔的商业活动或赋予投资者权利的事件引起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权利o根据投资担保付款,或(c)投资者在塞内加尔境内任何财产(不动产或个人,有形或无形)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应确认这种转移是有效的除非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批准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并承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以保证该投资,否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得保证对塞内加尔的投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应任一政府的要求,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保证的对塞内加尔的投资进行磋商。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希望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也希望创造有利条件同意在塞内加尔共和国的美国首都进行投资,并认识到对此类投资的合同保护一定会刺激私营经济企业,已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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