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突尼斯工人在比利时就业和居住的公约。 1969年8月7日在突尼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劳动
登记号码:9973
签署年份:1969-10-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突尼斯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
如果雇主无理终止合同,工人可在不损害其根据比利时法律主张的权利的情况下,与同一部门的另一家企业签订新合同,或者,如果他愿意,可在此将其遣返。雇主应在与比利时工人相同的条件下,向签订本合同的工人提供从本人工作之日起至少十二个月的正式工作,但不得损害他可能享有的权利。根据比利时法律断言,在商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解雇的工人,如果他愿意,将以雇主的代价从工作地点遣返突尼斯,除非其有在比利时从事同一工作领域的另一名雇主已经或可以重新雇用该雇员。如果比利时在工作初期(非自愿旅行)非自愿失业,则该雇主将一直工作到ker在比利时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请向他支付等于失业津贴金额的补偿金,除非有关工人有权获得其他一些常规的日薪第V条。签订此合同的工人将获得同等工作报酬等于同一类别中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的比利时工人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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