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给予本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的航空公司,或施加此类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某家航空公司对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缔约方,则指定某家航空公司或某航空公司的国民或航空公司的国民在行使该特权时可能认为必要(6)缔约一方有权中止某航空公司或各航空公司行使本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的权利。在航空公司不遵守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的任何情况下,由航空公司行使这些特权授予这些特权或以其他方式无法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行事:除非除非立即中止或施加条件对于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或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只有在与另一缔约方。(b)术语“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是指缔约一方应按照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的方式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或从事国际航空服务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此类飞机在其领土内航行时,应适用于该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的飞机由另一缔约方指定,应予以遵守。...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预览版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