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书中止了上述协议,并根据《不扩散条约》规定了保障措施的适用。 1973年6月19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9945
签署年份:1974-11-04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伊朗,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在适用新的法律规定时,建议大韩民国政府接受,除此时产生的行政费用外,该国政府从出售任何武器,武器系统主体,弹药中获得的净收益,飞机,军事工艺品,军舰或其他防御物品,包括他根据计划已收到或以后将收到的这些物品的废料,应从美国政府获得军事援助,付给美国政府。并可用于支付以大韩民国政府货币支付的美国政府的所有正式费用,包括用于资助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国际交流有关的活动的所有费用大韩民国政府参加。根据本协定,本委员会可将其作为特殊核材料或燃料出租给泰王国政府或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或者根据本协定可能已从泰王国政府租用。泰王国将保证并保证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因上述产品的生产,制造,所有权,租赁,拥有或使用而引起的任何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第三方的补救措施)。特殊核材料或核燃料项目,一旦由委员会交付给泰王国政府或其管辖下的任何人,包括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大会在内的联合国之间的《标准业务援助协定》贸易与发展,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民用航空,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信一方面,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万国邮政联盟,政府间组织航海协商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及加蓬共和国政府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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