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土耳其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适用保障措施的协定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9944
签署年份:1969-10-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土耳其,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根据第23条(a)项解除了该机构在第4节中的承诺,或者如果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董事会决定该机构无法确保清单中所列的任何材料,设备或设施当用于任何军事目的时,所涉及的材料,设备或设施应由此自动从此类清单中移走,直到委员会确定原子能机构再次能够对其采取保障措施为止。任何一个政府打算转让类别中所列的材料或设备将其清单I转移到该机构先前未曾接受过的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设施的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则根据第9(b)(iii)节的要求将在转移之前向该机构进行任何通知美国和土耳其同意,根据《合作协定》关于将保障措施适用于设备,受该协议约束的冰和材料将在土耳其清单中列出的材料,设备和设施中止。原子能机构收到通知后,此类核材料应列在清单的第一类中,但经如此处理或使用过的任何材料均应视为已列出,并且从处理或使用之时起就应受到原子能机构的保障。两国政府在第9(b)(i)条中规定的通知)通常应在材料,设备或设施到达土耳其后不超过两周的时间内发送给原子能机构,但不超过一公吨的原始材料的装运不受两周通知要求的约束,但应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报告给原子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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