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总公约(附有议定书)。 1965年7月9日在拉巴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劳动
登记号码:9936
签署年份:1969-10-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法国*,摩洛哥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
对于在一个或多个强制性或自愿性老年或死亡(幸存者养恤金)保险计划下在缔约国连续或交替投保的摩洛哥和法国就业人员或被这样对待的人员,其保险期为计划和在该计划下被确认为等同于保险期间的任何期间,只要不重叠,则应为获取,维持或回收利益权的目的而汇总。有关的人不满足适用于他的两个立法机构所施加的条件,但满足其中一个立法机构所施加的条件,而不论该另一立法机构所完成的期限如何,应确定给付额完全根据赋予权利的法律,仅考虑未完成的期间(a)受雇人或被这样对待的人,受雇于在其定期雇用的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立机构的企业,并由该企业派往该领土另一国为进行企业转让而进行的转让,应在第一国法律的基础上继续受其管辖,就如同他仍在其领土内受雇一样,但前提是他没有被送去替代另一国。任职期已届满且估计的任用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受雇人。对于摩洛哥或法国受雇人,他们已在一个缔约国或两个缔约国根据一项或多项无效保险计划连续或交替投保,在那些计划下完成的保险期,以及在上述计划下被确认为等同于保险期的任何时期,只要它们不超过一并,以获取,维持或收回现金或实物受益权的目的汇总,并已考虑到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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