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9年8月18日在姆巴巴内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金融
登记号码:9929
签署年份:1969-10-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斯威士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针对根据本协议代表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追究该索赔。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根据本协定开展业务而引起的任何索偿或负债的情况下无害,除非本协定的当事方和执行机构一致同意,此类索偿或负债是由毛额引起的。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公约》规定的豁免类似的豁免政府应将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授予企业或组织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可能保留的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属于该特别项目的任何设备,材料,用品和其他财产基金或执行机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被任何一方或双方使用或提供的资金或执行机构,应保留其财产,除非并直到根据政府间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政府为止。缔约双方同意,每个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以上第一条所述款项应通过协议支付在特别基金和该执行机构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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