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政府根据1966年12月9日墨西哥国会颁布的法律,出于捕鱼目的,在宽度12海里(22,224米)的海域(自Une基地是用来测量领海的宽度的,并规定了在领海内开采海洋生物资源的法律制度延伸到国家的整个专属渔业区,并且该法律中没有任何修改以任何方式确定领海宽度的法律规定,最后由墨西哥联邦行政长官决定传统上在3海里以内开采海洋生物资源的国家的国民的条件和条款。从1968年1月1日起,可以授权领海继续其活动不超过五年。专家们认为,有必要和方便地确定条款和条件,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美国和墨西哥的渔船自1月1日起,不得对第一和第二款中引用的法律进行任何修改,并完全与之相符。 1968年,在另一国家的专属渔业区内的水域中继续进行为期五年的活动,在紧接1968年1月1日之前的五年中,同一旗帜的船舶持续捕鱼。墨西哥关于该国专属渔业区的法律的颁布,或者本协议的条款隐含事实,并且本身暗示着有关开发墨西哥领海生物资源的法律制度的任何变化,包括这些条款关于对在墨西哥领土内捕鱼的外国渔民征收费用和税款的墨西哥法律ea,因为关于该国渔业区的法律根据其第2条(暂时性),仅废除了与之相反的先前规定,并且如在最初考虑时所表达的,该协议是基于该法律。...
交换纸币,以构成在两国领土相邻的专属渔业区进行传统捕鱼的协定。 1967年10月27日,华盛顿pdf预览版交换纸币,以构成在两国领土相邻的专属渔业区进行传统捕鱼的协定。 1967年10月27日,华盛顿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