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销售协议(附附件)。 1967年7月19日在喀布尔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商品,农产品,农业,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9909
签署年份:1969-10-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富汗,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所有付款应以美元为单位,或者,如果出口国政府选择,则(a)应以有效的本协定第一部分第三条,G规定的适用汇率以当地货币付款。两国政府应采取最大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农产品销售不会取代出口国在这些商品上的常规行销活动或不适当地破坏世界农产品价格或与与出口国政府认为有利的国家(在本协议中称为友好国家)的国家的农产品商业贸易的正常模式。1969年。可以按照出口国政府为支付其在进口国中的义务而存入或使用的汇率折算成美元,或者(6)应当以第三国易于兑换的货币在相互之间进行兑换商定的汇率,并应由出口国政府用来支付其义务。F.出口国政府应承担出口国政府要求在美国国旗船上运输的商品的海运差价(约占该协议所售商品重量的50%)。进口国政府对于出口国政府承担的海上运费差额,没有责任偿还出口国政府或存放进口国任何当地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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