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邮寄协议(具有执行规则)。 1967年6月3日在亚的斯亚贝巴和1967年6月15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邮政服务
登记号码:9905
签署年份:1969-10-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埃塞俄比亚,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当源自两个国家中一个国家并打算在另一个国家中交付的已保险包裹从该国被转移到第三国或应发送者或收件人的要求退还给第三国时,有权获得弥偿的一方如果在原目的地国将包裹退回或归还后发生丢失,裂伤或损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向主管机关要求赔偿u200bu200b损失,裂伤或损坏已发生的付款同意书,或者该主管机关有义务按照与转交或返还直接利害关系的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付款。如果转交或返还第三国,则应计提的费用是上面(a)和(b)中提及的费用应随包裹一起使用,但在有关第三国因无法收取费用而拒绝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视情况而定,从收件人或寄件人那里退回,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应将其退回原籍国。()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尽管任何一个主管机关都可以自行选择且无追索权即使在发生损失或损害的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认识到损害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也应向另一主管机关赔偿因此类事件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包裹中没有内在价值或易腐烂的物质,或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包裹,或未按规定方式张贴的包裹,但对损失,来福或损坏负有责任的主管机关可向包裹支付赔偿。尊重此类包裹,而不必求助于另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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