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销售协议。 1967年3月15日在金沙萨和卢本巴希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商品,农产品,农业,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9897
签署年份:1969-10-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刚果(金),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两国政府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农产品销售不会取代出口国在这些商品上的常规行销活动,也不会过度破坏农产品的世界价格或与该国政府的商业贸易的正常方式进口国政府应将根据本协议资助的商品销售(在该国境内出售商品时)中所产生的收益存入进口国政府(在本协议中称为友好国家)。进口国)以其名义开立的帐户,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本协议第二部分规定的经济发展目的。就本协议而言,适用的汇率确定要支付的任何本国货币的金额对出口国政府的税率应不低于F.出口国的管理权要高于进口国合法获得的最高汇率,并且对出口国政府的优惠不低于其他任何国家所能获得的最高汇率。出口国政府应承担出口国政府要求乘美国国旗船运输的商品的海运差价(约占该协定所售商品重量的50%)。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在第二部分的出口限制表中指定的出口限制期内,与本协议资助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国内或国外商品的出口(第二部分中规定的除外,或该出口未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特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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