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 1967年1月7日,雅加达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9896
签署年份:1969-10-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尼西亚,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当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国民(以下简称“担保政府”)建议在根据本协定发布的担保的协助下投资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领土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或活动时两国政府(以下称东道国政府)应两国的请求,就该项目或活动的性质及其对印度尼西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行磋商。如果在要求进行谈判的三个月后两国政府尚未通过共同协议解决该请求,该请求,包括是否提出国际公法的问题,应提交给根据上述(a)款选定的仲裁庭解决。阁下的注解,表明上述规定对联邦政府是可以接受的印度尼西亚公众,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认为本说明和您的答复构成了两国政府之间关于该主题的协议,该协议应根据上文第8段生效。东道国政府的担保以及担保政府在这种担保下获得的信贷,应给予与担保国国民从投资活动(如投资者所从事的投资活动)中获得的资金相同或更少的待遇,并且担保政府可免费获得这些款项和信贷,以支付其在东道国政府领土内的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中有关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签发的担保的规定应在保证期后的担保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二十年协议的规定。...
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 1967年1月7日,雅加达pdf预览版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 1967年1月7日,雅加达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