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协议(附有时间表和换文)。 1969年4月1日在马尼拉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支付,金融
登记号码:9877
签署年份:1969-09-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亚洲开发银行,丹麦*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根据其《协议》的规定,有权接受旨在满足该目的并在其职能范围内并根据特别基金进行管理的特别基金的管理世界银行1968年9月17日通过的规则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决定准备管理被称为“亚洲开发银行合并特殊资金”的特殊资金资源。除《条例》规定的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外,世界银行还应向捐助方提供报告,供捐助方合理地要求提供有关捐助,由其供资的项目或计划的信息,以及世行预计将由该会费提供资金的项目或计划所需的估计金额,以及无论如何,应在丹麦会计年度结束后(从一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的60天内向贡献者提供详细的帐户对帐单,包括每个项目或计划由会费提供的资金资助。除非会费人与银行之间另有协议,否则会费人不得根据上文第1节的规定向世行支付任何款项,除了采购以外的支出在丹麦境内生产的丹麦含量高的商品,或根据第7条产生的管理费用。捐助者应确保捐助账户中始终有足够的资金,以使银行能够按时支付商品和服务根据本分摊款采购的款项,但连续提供给银行的金额总计不得超过Se中指定的金额本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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