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组织在法国领土上的法律地位的协定。 1965年9月13日在迈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宪章宪法,特权-豁免,欧洲,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9862
签署年份:1969-09-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欧洲核研究组织,法国*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本组织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可能发生的有关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除非双方同意另一种解决办法,否则不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但应由下列各方提出请求:他们中的任何一个进入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本组织总干事选出的仲裁员或代其行事的人,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选出的仲裁员和由联合国总干事选出的第三名仲裁员这两人既不应该是本组织的官员也不是法国国民,而应该是仲裁庭的主席。上段提到的任何种类的法律,警察或海关措施的执行条件应为由法国官员在本组织所在地的瑞士境内进行,或由瑞士官员在该地点进行设在法国领土上的本组织总部应成为有关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的主题,该协定将以对等方式解决这一特殊问题并考虑到有关的各种利益和特权。根据1953年7月1日的《公约》,法国与上述国家,总干事和本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本组织召集的人员(不论国籍)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由法国授权。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其对本组织的职责或对本组织的出差期间,无须签证或延误就可进入本组织法国境内并在其内逗留。所述的两个月期限,或者如果两位仲裁员在任命后的两个月内未能就选择第三位仲裁员达成协议应由国际法院院长选择最后一位仲裁员中的哪一位,由仲裁人或第三位仲裁员(视情况而定),以哪一方先向法院申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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