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政府的法定货币金额和担保国政府根据这种保证获得的信贷应给予与担保国国民从投资活动中获得的收益相同或更少的待遇。投资者已被聘用,担保政府可免费获得这些款项和信贷,以支付其在东道国政府领土内的支出。如果担保政府根据本协议签发的保证金向任何投资者付款,东道国政府应在遵守下款规定的前提下,确认向担保国政府转移了根据担保支付的任何货币,信贷,资产或投资,政府对现有的任何权利,所有权,主张,特权或诉因,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中有关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发的保证的规定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在这些保证期内继续有效。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当担保政府的国民提议根据本协定签发的担保在东道国政府领土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或活动中进行投资时,两国政府应在如果双方要求,请就该项目或活动的性质及其对马耳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行磋商。如果在谈判请求之后的三个月末,两个政府尚未通过共同协议解决这一要求,应提交索赔,包括是否提出国际公法的问题或根据上述(a)款选定的仲裁庭解决。...
投资担保协议。 1966年11月16日在华盛顿签署pdf预览版投资担保协议。 1966年11月16日在华盛顿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