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协定(及其附件)。 1967年4月3日在吉隆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9832
签署年份:1969-08-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马来西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文本语种:俄语,马来语,英语
在马来西亚建立苏联贸易代表处和在苏联建立马来西亚贸易代表处,丝毫不影响马来西亚法人和自然人以及苏维埃对外贸易组织彼此之间保持直接关系的权利。苏联贸易代表处应将代表贸易代表处被授权进行商业交易的人员的姓名以及每个机构的权限范围通知马来西亚政府。代表贸易代表签署商业义务。苏联的贸易代表享有本附则第2条规定的豁免和特权,但有以下豁免:(a)商业交易争议代表贸易代表缔结或担保在没有关于仲裁的任何条款的情况下,根据本附件第5条提出的申诉受马来西亚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贸易代表应授权其代表在1969年法庭出庭。根据苏联的法律,享有独立法人的权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代表苏联政府的贸易代表明确承认对此类行为的责任。 (vii)作为苏联公民的贸易代表团成员不需就执行本附件第1条规定的职责而从苏联政府收取的工资薪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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