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政府应支付6亿荷兰盾,减去3,600万荷兰盾,这笔款项作为“ De Nederlandsche Bank NV”名义上的特别帐户的首期付款预留出来, Indonesische Overzeese Bank NV在1965年,按本协定第4条的规定分期付款。在本协定中,“未解决的财务问题”一词应包括缔约任何一方及其国民针对另一缔约一方的所有财务索偿。当事人及其国民,无论是基于双边协议还是由于其他原因而产生的,都包括养老金权利,只要这些索偿权是在1962年8月15日之前提出的。“未解决的财务问题”一词不应包括源自(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和现有的双边支付协议),该术语也不构成以下任何一项的义务:由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或国家法院的裁决,双方对另一方的国民有偏见。荷兰王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财务问题的协议1仍然突出在两个国家之间。缔约双方同意,印度尼西亚政府向荷兰政府支付六亿荷兰盾将完全解决所有未决的财务问题。...
两国之间仍未就财务问题达成协议。 1966年9月7日在海牙签署pdf预览版两国之间仍未就财务问题达成协议。 1966年9月7日在海牙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