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苏里南和荷属安的列斯提供业务援助的协定。 1969年6月24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地名,执行机构,领地,援助
登记号码:9743
签署年份:1969-08-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电信联盟,荷兰,联合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联合国(包括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食品与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国际文明组织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通用邮政联盟以及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和荷兰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文化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万国邮政联盟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称“组织”)以及荷兰王国政府(以下称“王国政府”)联合国,包括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民间组织航空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万国邮政联盟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苏里南政府或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应为负责处理任何诉讼第三方可能会针对官员或组织及其代理人和雇员带来的损害赔偿,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使官员,组织及其代理人和雇员免受本协议项下的运营所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责任的伤害,除非有关政府同意,否则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在适当情况下)以及有关组织认为,此类索偿或债务是由于有关组织官员或代理人或雇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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