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缔约一方有权撤销或中止航空公司对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的行使,或对该项行使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如果该航空公司在任何时候都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或者在任何时候该航空公司未能遵守,且根据授予该权利的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或以其他方式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经营,则(c)术语“指定的航空公司”是指一个缔约方应以书面形式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协定第3条向缔约另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在该通知中指明的航线上运营航空服务如果并且只要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根据本条第(2)款作出的决定,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保留或撤销其已授予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根据本协议,默认情况下授予缔约一方或默认情况下授予其指定的航空公司。(1)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授予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以使其指定的航空公司能够建立和经营国际航班(2)在适用于根据本协议建立的航空服务的范围内,在其附件的相应部分中指定的航线上提供的服务(以下称为“商定的服务”和“指定的路线”), 《公约》的规定应在各缔约方之间以目前的形式在本协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就好像除非两个缔约方都批准了对本公约的任何已生效的修正案,在这种情况下,经修正的公约应如上所述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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