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开罗建立和运营听力学诊所的协议(及相关说明)。 1965年1月12日在开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卫生与健康服务
登记号码:9732
签署年份:1969-07-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教育部长将在所有聋哑学校中任命至少一名“聋哑人”教师,并可能任命一名护士,在普通学校中,将任命多名应接受助听器指导的教师。第3条第(4)款(c)项所指的听力计,并将进一步任命第5条(2)项(i)和第7条(4)项所指的两名教师,他们在该中心将在丹麦学习。在执行本协定时,丹麦王国政府将由奥尔胡斯州听证中心主任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由部长代表(e)一名具有听力学和阿拉伯语语音测听知识的埃及耳科医生将被派往丹麦接受第7条第(4)款所述的学习过程,以协助阿拉伯语材料的准备第6条(c)款所述的用于差分临床测听的固定设备的操作所必需的语言。(3)支付丹麦人员从丹麦到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再返回丹麦的差旅费,以及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旅行期间因其在中心的活动而向其支付每日津贴。丹麦王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决定在开罗建立一个录音诊所。提供治疗和指导(以下简称“中心”),以作为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听力学进一步发展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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