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住在缔约国一方的人与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或与下列人的永久业务关系(定义为第七条(具有永久关系的人)):在确定该缔约国在前缔约国的居民是否在该缔约国中具有常设机构时,不应考虑除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商业活动外(无论是通过常设机构还是通过常设机构)。是在缔约国另一方居住的缔约国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时,并作为该缔约国居民的雇员的雇员或与该缔约国居民达成协议,暂时住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主要出于以下目的:(a)从以下人士那里获得技术,专业或商业经验: n居住在上述缔约国的居民,或永久附于hamLonn的居民以及类似的津贴,包括养恤金和类似的福利,应直接评估或由缔约国之一或其本地区或市政当局之一建立的资金负担进行评估( 1)该缔约国提供给该缔约国的工作或个人服务的每一国民,或其区域或公共服务机构之一,应是在另一缔约国免征税收的市政行政当局。只要本协定通过外交途径有效,在任何时候,均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国另一方书面表示,要求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以期在必要时有特殊情况。修正案,应适用于:(a)就美国而言,通过扩展它包括美国负责的国际关系并征收与本协议适用的税种具有实质相似性质的所有区域或任何区域(本协议不适用于本协定的其他区域),以及(b)对挪威,将其扩展至涵盖挪威负责国际关系的所有地区或任何地区(本协议不适用于本协议的其他地区),并且所征收税款的性质与本协议所适用的税种基本相似。...
修改上述协议的协议。 1973年3月28日在华盛顿签署pdf预览版修改上述协议的协议。 1973年3月28日在华盛顿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