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谨提及1967年5月24日至26日在日本首相和马来西亚首相之间举行的会谈,他们在会谈中同意应鼓励两国在海上运输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1967年9月21日,日本和马来西亚之间今天签署的协议,并代表日本政府确认,“以下是日本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之间就此达成的谅解。谨提议我将本说明和阁下的确认贵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的答复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关于执行1967年9月21日《协定》细节的协定,根据第I条第4款在日本和马来西亚之间达成的协议。所有此类合同(包括其修改)均应符合(a)Articl的规定e本协议和本说明的第一部分,(b)两国政府为执行本协议第一条和本说明可能作出的安排的规定,以及(c)适用的附表。马来西亚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马来西亚当局”)应直接与任何日本国民或由日本国民控制的任何日本法人订立合同,以便按照附表提供产品和服务。日本政府应按照本说明第六章确定的程序付款,以支付马来西亚当局在合同下承担的义务以及本协定第三章第4款所指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费用。本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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