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对收入税和某些其他税项实行双重征税的协定。 1966年4月22日在波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9715
签署年份:1969-07-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日本*
保管国家:日本
文本语种:日语,德语,英语
(1)在下列情况下,应确定联邦共和国的税款:联邦共和国居民如下:a)除非b分段的规定适用,否则应从德国税的征收基础上排除日本境内根据本协定可能来自日本的任何收入项目。在日本征税,但该规定仅对在日本应征税的薪酬适用于第16条所述的薪酬。(3)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 a)如果联邦共和国居民的公司向日本居民的公司支付的股息所缴纳的德国股息,税额可能超过股息总额的15%,但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25%,如果公司在紧接支付股息之日前的十二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接收拥有的股息,直接或间接地,支付股息的公司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25%或更多(3)船舶和飞机由联邦共和国居民经营的企业在国际运输中拥有和经营的,在日本应免征固定资产税,由日本居民经营的企业在国际运输中拥有和经营的船舶和飞机应免税。 o)在日本居住的公司向“在联邦共和国居住的公司支付的股息不得超过10的日本股息税”如果公司收到“在紧接支付股息之日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拥有的此类股息,直接或间接地占公司总有表决权股份的25%或更多,支付这种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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