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 1968年9月27日在布兰太尔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713
签署年份:1969-07-1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马拉维,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1)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从事国际服务的飞机及其飞机设备,燃料和润滑油的供应以及在此类飞机上的飞机存放处(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应免于一切到达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的海关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但前提是此类设备和用品一直保留在飞机上,直至转口或在旅途中使用(4)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款所指的经营许可,或拒绝施加由其指定的航空公司行使其认为必要的条件。本协议第二条中规定的权利,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该缔约方不信纳该协议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 rline归属缔约一方,指定航空公司或其国民。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应其要求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供合理需要的定期或其他统计报表。审查本条第一款所述缔约方指定空运企业通过商定的服务提供的运力的目的。如果无法根据本条第(3)款约定运价,或者在适用期内根据本条第(5)款,一个航空当局向另一航空当局发出其不批准根据第(3)款商定的费率的通知,两个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应在磋商后与他们认为有用的任何其他国家的航空当局联系,努力确定通过双方协议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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