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居民所欠的中期商业债务协定。 1968年12月17日在阿克拉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债权债务,贸易方式,金融
登记号码:9712
签署年份:1969-07-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a)等于该债务到期的20%的金额,但就1969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个日期)之间到期的每笔债务而言,等于该金额的15%考虑到加纳政府于1966年6月1日宣布以下消息后,应在1971年1月1日和1972年1月1日之间转移债务,每笔债务的到期日为2%。中止他们及其在加纳的个人和公司对加纳以外居民的债权人所欠债务的某些转移,加纳政府与联合王国政府于1967年2月27日签署了一项协定2。以便通过转让计划提供根据前述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恢复此类付款的付款。(2)暂停费应在自m开始的期间内产生,并应从到期,直至根据第4条转让给债权人清算债务之前,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每半年支付并以英镑将其转让给有关债权人。(3)暂停使用利息须:(a)按照有关中期信贷合同规定的利率,就其逾期未付的付款应支付的利息支付;或者,对于根据汇票或本票的条款开出的期票或本票支付的利息此类中期信贷合同,应按其中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率确定利率,以便根据本协定清偿债务,加纳政府应确保向居住在该国的债权人以英镑进行转账或向其贷记联合王国,按照本协议表1所列的转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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