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706
签署年份:1969-07-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赞比亚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5)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就任何特定的运价达成协议,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无法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任何特定的运价,或者在指定的前十五(15)天内在缔约一方在本条第(4)款所指的三十(30)天之内,将另一方对根据本条第(3)款约定的任何特定关税不满意的情况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双方的航空当局应设法通过彼此之间的协定来遏制该关税。(4)缔约双方的航空当局应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款所述的运行许可,或在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2条所规定的权利时施加必要的条件,航空当局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或其国民的缔约方。如果并且只要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指定航空公司不遵守该决定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保留或撤销根据本协议授予违约方或视情况而定授予该空运企业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1)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以国际服务方式运营的飞机及其常规设备,燃料和润滑油的供应以及此类飞机上的飞机存放处(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均应免除一切关税提供该设备和用品的关税,检查费和其他到达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其他类似费用在飞机转口或在该领土上进行的旅途中使用之前,一直待在飞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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