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另一方领土内建立或收购的企业,或以后可能由该国民和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无论是个人独资,直接分支机构还是公司形式根据该另一方的法律组成的企业,应被允许自由地在其活动中以与该另一方或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所拥有或控制的同类企业相同的条件享有优惠。在另一方以及在任何一方从事贸易或其他牟利活动或在其中从事非营利活动的任何一方的领土内,此类税,费,收费和要求的负担应不比该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所承担的负担更大一方。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均不得在该领土内缴纳税款另一方的要求或与之相关的征费和征收要求,比任何第三国的国民,居民和公司所承担的负担更为沉重。每一方保留权利限制外国人可以建立或获得的范围在其领土内从事通讯,航空或水路运输,信托职能,涉及存托职能的银行业务或开发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企业的利益,但应给予另一方国民和公司以同等的待遇在这方面,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与另一方的国民和另一方的国民之间的公司之间订立的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合同,不应被视为在本合同中不可执行。该另一方的领土仅以指定仲裁的地方为由n诉讼不在这些领土内,或者一个或多个仲裁员的国籍不是该另一方的国籍。...
《友好和经济关系条约》。 1966年2月8日在洛美签署pdf预览版《友好和经济关系条约》。 1966年2月8日在洛美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