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协议。 1968年11月25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9674
签署年份:1969-07-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埃塞俄比亚,芬兰*
保管国家:芬兰
文本语种:英语
芬兰政府应承担以下费用:a)芬兰人员根据其与芬兰外交部的各自雇用合同以及国际旅行的全部费用应支付的薪金和任何其他酬金芬兰人员和芬兰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的家庭用品和个人物品的运输费用在本协定范围内,芬兰外交部代表芬兰政府和计划发展部或一个机构代表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就每个案件的合作条件达成协议,并应在必要时决定为转移知识所采用的方法。根据芬兰外交部和芬兰人之间的雇用合同,给予病假和年假内务人员a)芬兰的业务人员应担任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的职务,或在每个人应规定的公共机构,公司或机构中担任职务。如发生这种召回,芬兰外交部应,除非有特殊情况要求立即撤回芬兰人员,否则请向帝国政府发出为期一个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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