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贷协议-电信项目(附有经修订的信贷法规第1号)。 1969年3月6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电信
登记号码:9667
签署年份:1969-06-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发展协会*,巴基斯坦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a)在建立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第四部分所指的会计制度之前,借款人应在协会准备后立即向协会提交与电讯和电讯有关的年度预算帐目。 b)应建立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第四部分所指的会计制度后,借款人应每年对电讯公司的帐目进行一次年度审计,该审计应由协会接受,并应由协会认可备有经审计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经营报表以及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报表),且不得迟于其适用的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将经审计的报表副本和一份(ii)借款人应促使T&T每年从其营业收入中向借款人支付相当于借款额6%的出资额r在T&T中的股权,在为协助执行本协议附表2中所述的项目第四部分而聘用的顾问的协助下确定,或由R&T之间的协商确定的其他百分比借款人和协会。(a)在建立本协议附表2所述项目第四部分所指的会计制度之前,未经借款人事先与协会协商或未经其批准,借款人均不得招致任何损失。为T&T的利益而偿还的债务,但不包括在协会可以接受的条款和条件下为借款人的经修订的第三个五年计划的项目阶段或电信阶段的融资所借的款项。(b)不限制或限制借款人的义务根据本节第(a)款的规定,借款人应在T&T偿还的基础上,将信用额的收益提供给T&T,期限为20-自《发展信贷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其中包括四年的宽限期,并须按该信贷额度的总额每年每年收取6%的费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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