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免对收入税征收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1968年11月26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9662
签署年份:1969-06-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斯威士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2)凡根据联合王国法律并根据本协定应缴纳的英国税,是斯威士兰居民从英国境内来源获得的利润,收入或应收收益的直接或扣除方式,且该税由他负担,斯威士兰应不对此类利润,收入或应收收益征收任何税,或在不影响斯威士兰制定的此类规定(不影响其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美国王国税作为抵免与斯威士兰有关的利润,收入或应课税收益应缴纳的任何税款的抵免额。(4)缔约国一方企业已在该国征税的利润也包括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和所包括的利润是如果企业之间的条件是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应计的利润本应在两个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情况下,两个企业的利润中所包括的数额应视为来自该第一缔约国企业另一缔约国来源的收入根据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应在缔约国一方免除税收,并根据缔约国另一方有效的法律从税收中减免税收。 ,就上述收入而言,个人应参照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所汇出或收到的收入金额而不是全部金额来征税,然后根据本协定准予减免在第一提到的缔约国中,应仅适用于在该另一缔约国中汇出或收到的收入中的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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