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对收入税征收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1968年3月27日在里斯本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9656
签署年份:1969-06-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葡萄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英语
(4)凡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中已对缔约国一方企业征税的利润也包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的利润中,而所包括的利润是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应计的利润。缔约另一方,如果每个企业之间的条件是独立企业之间的条件,则在本条中,在两个企业的利润中包括的这种利润的数额,应视为来自因此,对于由于包含上述金额而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收取的额外税款,应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的进项奖的来源和抵免额。(1)在不违反联合王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免税额视为对联合王国基辅地区以外应缴税款的联合王国税收抵免额ngdom(不影响其一般原则),根据葡萄牙法律并根据本公约应就葡萄牙境内来源的利润,收入或应收收益直接或通过扣除而应缴纳的葡萄牙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不包括在内)应从中扣除已支付股息的利润而应缴纳的股息税)的抵免额,抵减任何英国税项的抵免额,而这些英国税项是参照计算葡萄牙税款时所参照的相同利润,收入或应课税收益(2)根据《公约》,如果某人有权(在有或没有进一步条件的情况下)在缔约国另一方就某项所得在某缔约国取得某些收入的税收减免或减免,并且参照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汇出或收到的该收入的金额,应在该税种上征税,该收入中应允许予以免税或减免的金额第一提到的缔约国应限于如此汇出或收到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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