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贷协定-技术援助项目(附有修订后的第1号信贷法规)。 1968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援助,合作
登记号码:9653
签署年份:1969-06-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尼西亚,国际发展协会*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有权从信用帐户中提取一笔金额,该金额应等于借款人与协会之间不时协定的百分比或已经支付的金额(或者,如果协会应如此)同意,在履行本协议之日后,应支付所要支付的款项)以执行所提供的子项目所需的合理商品成本,但是,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款项总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85%本规例应发生02,并应在协会将借款人通知借款人之后持续六十天,然后在延续期间的任何后续时间,协会可以选择,可以宣布当时未偿还的信贷本金立即到期并应付款,并且在宣布以后,该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即使有相反的信贷协议。(a)协会应以借款人的名义开立一个信贷帐户,并应将信贷额记入该信贷帐户。(a)为了执行每个子项目,借款人应在借款人和协会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职权范围)内,按要求的程度聘用借款人和协会可接受的合格且经验丰富的顾问。借款人应偿还信用证的本金。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每半年分期支付一次,从1979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分别于4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至1988年10月1日的每笔分期付款(包括1988年10月1日分期付款)该本金的百分之二(1%的l / 2),此后的每期付款为本金的百分之一(二分之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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