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企业因参加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或资本而在其商业或财务关系上对该企业施加或施加了不同于该企业的条件的,可以与任何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通常会出现在一个企业的帐户中但已以这种方式转移到另一企业的所有利润,可以纳入第一企业的应税利润中。在第八条提及的所得征税所依据的基础上,不包括仅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缔约国另一方应征税的与固定营业场所有关的有形或无形动产,并用于在缔约国其中一个缔约国从事职业的,仅在缔约国中有缔约国的情况下才有继承义务。缔约国一方国家的公司不得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上对其从证券取得的收入和同化收入(股票,创始人的股份或合伙人或特殊利益集团的纳税人在证明有证据表明,由于缔约国税收机关采取的措施使他对本协定所涉税款遭受双重征税的,可以向国家主管当局提出申请在他拥有财政住所的领土内或在另一国的住所内。...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加蓬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pdf预览版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加蓬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