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贷协定-灌溉复垦项目(附有修订后的信贷第一号条例)。 1968年9月6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干旱,农业
登记号码:9626
签署年份:1969-06-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尼西亚,国际发展协会*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d)借款人应维持或安排适当的记录,以识别从信贷收益中筹集资金的货物,在项目中披露其用途,记录项目的进展(包括其费用)和按照一贯保持的良好会计惯例,反映借款人负责建设,运营或维护此类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机构或地区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项目所包括的工程和设施的支出和资金可用性或其任何部分,并应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项目,其中所包括的工程和设施的运行,货物以及任何相关记录和文件。为此,借款人和协会应不时在应任何一方的要求,通过其代表就借款人履行其义务交换意见根据《发展信贷协定》的规定,以及该部,总局,地区行政当局以及借款人负责执行该项目或任何部分的任何其他机构的项目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5)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或促使协会向协会提供一切有关协会应合理要求的有关该信用及其维持服务的信息,信贷,项目部,地区局和任何其他机构的信贷支出,用收益筹集的商品,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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