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贷协定-第五项工业进口项目(附有经修订的第1号信贷法规)。 1969年1月22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行业
登记号码:9611
签署年份:1969-06-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国际发展协会*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就1964年6月9日的发展信贷协议(工业进口项目)1而言,于1965年8月11日的发展信贷协议(第二工业进口项目)2而言, 1966年12月23日签订的发展信贷协议(第四工业进口项目)的1966年8月19日协定(第三工业进口项目)*,所有上述协议都是借款人与协会之间的协议,以及本发展信贷协议(第5节(b)款所指的事件),但前提是,对于借款人和协会不时同意的指定企业所购货物,借款人应遵守上述权利,有权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借款人和协会不时商定的合理费用的百分比。 “特定企业”一词是指借款人不时通知协会的,在不时应商定的制造资本设备和其他对经济发展具有高度优先性的商品的行业中通知协会的公司。除借款人和协会另有协议外,借款人应将所有用信用额度筹集的资金进口到借款人的领土上,并用于进行借款人应从1979年9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的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每半年分期偿还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信贷本金,每笔分期付款包括于1989年3月15日支付的分期付款为该笔本金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分之一的%)的二分之一,其后每期付款分别为百分之一和二分之一(1 %%)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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