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利坚合众国与大韩民国之间的《共同防御条约》第四条,关于美利坚合众国的设施和地区以及美军的地位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军事事项
登记号码:9605
签署年份:1969-06-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韩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韩语,英语
仅由于成为美国武装部队,文职人员或其家属而在大韩民国的人无须向大韩民国政府或韩国境内的任何征税机构支付任何朝鲜税。大韩民国从大韩民国境外获得的收入,就韩国征税而言,该人在大韩民国的期间也不应被视为在大韩民国的居住或住所期间。根据本条第1款被带入大韩民国的任何人的身份均已更改,以使他不再有权被接纳,美国当局应通知大韩民国当局,如果这样做,大韩民国当局要求该人离开大韩民国,以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从大韩民国提供交通工具大韩民国政府不承担任何费用。美利坚合众国武装部队,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应在大韩民国免除因死伤,持有,使用,相互转让或死亡而征收的税款动产,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在大韩民国的存在完全是由于这些人在大韩民国的临时存在,但这种豁免不适用于为投资或商业目的而持有的财产在大韩民国或在大韩民国注册的任何无形财产中开展业务的行为。经美国武装部队授权代表的证明,这些人在大韩民国的持有,使用和使用应免税,通过死亡转移或将有形或无形的动产转移到根据本协议应享有免税的个人或机构,而该动产在共和国大韩民国完全是由于这些人在大韩民国的临时存在,但这种豁免不适用于为在大韩民国进行投资或开展其他业务而持有的财产或已注册的任何无形财产在大韩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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