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公路第二维修项目(附有修订后的第3号贷款条例)。 1968年9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9590
签署年份:1969-05-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智利,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b)可以按照本协议和《贷款条例》的规定,并根据贷款收益的分配,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金额,并受其取消和暂停权的约束本协定附表1所载,因为这种分配应不时根据该附表的规定或通过借款国与银行之间的进一步协议进行修改。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否则(i)货物将从贷款收益中筹集的资金,应根据世界银行于1968年2月发布的《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以及其他程序,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应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ii)采购此类货物的合同应获得银行的批准。02银行应在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发生并持续60天,然后在其继续期间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a。可以选择立即宣布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应立即将本协议或本债券中的任何事情付给本金并付清。相反,尽管如此。并应向银行提供或安排将其提供给银行,有关银行应合理要求的有关贷款,项目,将要从贷款中筹集资金的商品以及业务的支出的所有信息,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机构的行政管理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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