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公约》(附有行政规程并交换说明)。 1968年3月13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卫生与健康服务
登记号码:9585
签署年份:1969-05-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保加利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保加利亚语
代表联合王国政府,该分段中提到的“联合王国国家卫生服务法”是指1946年至1966年《国家卫生服务法》,1947年至1961年《国家卫生服务法》(苏格兰) ,1948年至1963年的《国家卫生服务法》(北爱尔兰)和1948年至1963年的《国家卫生服务法(人岛)》,包括根据该法制定的从属法律,以及任何现有的或未来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修订,补充或(1)在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永久居住在联合王国的英国人或英国受保护人有权在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期间从医疗中受益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的服务条件与保加利亚公民相同。签署今天的《医疗服务公约》时(以下简称“作为“公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同意,应在本议定书中规定适用公约的行政安排。 &)永久居于联合王国的英国受检者或受英国保护的人,应同时出示描述其为英国受检者或英国受保护者的护照以及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医疗卡。 (2)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保加利亚公民在联合王国期间有权享受与在英国永久居留的人相同的条件,享受联合王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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