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定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但自该协定在最初的一年期限届满之时起,或如果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先前已给予该协定的任何时候其后的任何时候终止,则应继续生效。另一国政府至少有三个月书面通知其打算终止本协定。任一国政府应在该国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将暂时进口到该国的另一国产品免除关税国家,但进口的产品不得在该国的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2的精神,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应将另一个国家的产品视为有利的根据非歧视原则,在关税,海关手续和其他物品方面应尽可能地予以对待任何国家的政府应在该国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对另一国的产品免征关税样品,两国政府应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提供便利根据各自国家的法规,两国之间的产品交换范围最广。...
贸易协议。 1966年2月16日在开罗签署pdf预览版贸易协议。 1966年2月16日在开罗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