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国政府就和平利用原子能进行合作的协定适用原子能机构保障协定。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核问题,原子能(和平利用),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9533
签署年份:1969-04-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日本,英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原子能机构应在“保障监督文件”第21、22和23段规定的条件下免除任一清单第I部分所列的核材料的保障,并应在第24段和第25段规定的条件下暂停对核材料的保障清单中的有关物品清单,应随即转移该清单,这些物品在原子能机构,日本和英国于1967年9月26日签署的协定终止之时,必须在根据该协议附件建立的清单中列出,应构成第8和9节所指清单中的初始清单,并且机构应据此开始根据本协议开始实施其保障制度(iii)在英国生产的或通过使用任何(ii)根据《保障文件》第25或26(d)款在本部分中要求列出的材料,设备或设施,或为其替代的任何核材料(ii)转移至英国并受《协定》保障的物质根据《保障文件》第25或26(d)段进行合作或用其替代的核材料(iv)包含其他核材料或经过改进的其他核材料所需要的任何材料,设备或设施列于上述(i),(ii)或(iii)之下,或根据《保障文件》第25或26(d)段为其替换的任何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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