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阿尔及蒂纳或意大利的公民的残疾,老年或死亡的情况下,在两个缔约国都受到了社会保障的保障,以抵制这种可能性,包括有关这种保险的立法所确立的自愿计划,两个缔约国的保险当局应根据每个国家现行的立法确定福利的权利,同时考虑到两个国家已完成的保险期。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两个缔约国的立法,并以下列方式确定保险期的总和:(a)每个保险当局应分别确定有关人员将获得的利益数额。如果两个缔约国累计的所有保险期均已根据其本国法律完成,则有权获得。(b)如果n根据缔约国一方立法在强制性保险计划中完成的保险期,与根据缔约国另一方立法在自愿性保险计划中完成的保险期一致,或者与失业期间的保险期(当期)仅重合。 (2)如果仅考虑两个缔约国之一的立法,如果按照第六条确定的总利益少于有关人员应享的数额,则应予以考虑。 ,该州的保险机构应将其自身的利益增加上述金额与根据第6.3条确定的利益总和之间的差额,并具体说明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要求的保险期限该主管机构所属的机构,并指出其根据该机构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期限,以及在两个缔约国完成的保险期汇总所产生的期限。...
社会保障公约。 1961年4月12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署pdf预览版社会保障公约。 1961年4月12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