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20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得方式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