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V 篇(特定税收)第 153、155 和 156 节,经修正。 1917]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4年04月10日
[ 总统令号。 1917 年,1984 年 4 月 10 日] 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V 篇(特定税收)第 153、155 和 156 节,经修正。鉴于,由于需要减少原油进口量,因此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来节省燃料并避免其浪费;鉴于,节约燃料和能源的最有效措施之一是调整成品油价格;鉴于,为了纠正需求失衡,有必要通过调整成品油价格的税收部分来重塑石油产品消费;鉴于,这些产品的具体税率的修订将产生额外的收入,以支持政府的经济计划。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第 1 节,《国家内部宪法》第 153、155 和 156 节经修订的《税收法典》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53 节。对成品油和其他燃料征收的特定税。——对精炼和制成的矿物油和汽车燃料,应”征收以下税款,这些税款应附加到下列物品一经存在就立即列举:煤油,每升容积,三十二分四分之三;润滑油,每升容积,一比索五十分;石脑油,普通汽油和所有其他类似的蒸馏产品,每升体积容量,一比索六十六又四分之一分;但对于高级汽油和航空汽油,税金为每升一比索五十四分四分之一分。 r 容积容量;用于动力的变性酒精,每升容积,一分:但除非特别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变性酒精与汽油混合,已缴纳的特定税款,仅酒精含量应按本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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