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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V 篇(特定税项)第 145、146 和 147 节,经修正[行政命令编号第9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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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84年03月29日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947,1984 年 3 月 29 日] 修订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V 篇(特定税收)第 145、146 和 147 节,经修正 鉴于,作为政府计划的一部分,旨在合理化授予国内税收的保护结构产品,我国间接税制度中的保护因素应逐步消除。鉴于,消除间接税体系中的任何保护性偏见需要重新调整酒类产品的特定税收组成部分;鉴于,酒精产品从量税的上调将产生额外收入,以支持政府的经济计划。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和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90-B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声明指示并命令: 第 1 节。经修正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45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从甘蔗的汁液、糖浆或糖中提取,每标准升四比索和二十美分;前提是此类材料在将其加工成蒸馏酒的国家进行商业生产;此外,如果由蒸馏器在罐式蒸馏器或其他类似的初级蒸馏设备中生产,按体积计算,每标准升酒精的酒精含量不超过 50%,即 1 比索和 56 分。” “(b) 如果使用本协议 (a) 以外的原材料生产,每标准升三十五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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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V 篇(特定税收)第 145、146、147、157 和 177 节,经修订。第923章]
修订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总统令编号第1457章]
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V 篇的某些部分。第1358章]
修正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经修正。[总统令编号第1682章]
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0 条 (b) 款的进一步修订。第1774章
修订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V 篇(特定税项)第 153、155 和 156 节,经修正[行政命令编号第957章]
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V 篇(特定税收)第 153、155 和 156 节,经修正。 1917]
一项规定向上修订酒精饮料特定税的法案,并为此修订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45 和 147 节。[BATAS PAMBANSA BLG。 4]
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的进一步修订[行政命令编号36]
根据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95 (A) 节修订汽车销售百分比税。第8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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