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V 篇(特定税项)第 153、155 和 156 节,经修正[行政命令编号第957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4年06月06日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957,1984 年 6 月 6 日 ] 修订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V 篇(特定税收)第 153、155 和 156 节,经修正 鉴于最近的货币调整,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来保护油,避免浪费;鉴于,石油价格的结构调整以及具体税收组成部分的修订是一种有效的节约措施;鉴于,具体税率的修订不仅意味着石油消费量的减少,而且还意味着可用于进口基本商品的外汇节省;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和经修正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90-B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声明指示并命令: “第 1 节。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53、155 和 156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53 节。对成品油和其他燃料征收的特定税。 – 对精炼和制造的矿物油和汽车燃料,应征收下列税款,这些税款一经存在,就应附加在以下列举的物品上: (a) 煤油,每升体积容量。三十七分四分之三; (b) 润滑油,每升容积,1 比索 50 分; (c) 石脑油、普通汽油和所有其他类似的蒸馏产品,每升容积,一比索和七十四又四分之一分;条件是,对于高级汽油和航空汽油,每升容量的税为 1 比索和 62 又 14 分之一分; (d) 关于用作动力的变性酒精,每升容积,一分酒;但除特别法律另有规定外,变性酒精与汽油混合时,已缴纳特定税款,仅对酒精含量征收本法规定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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