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V 篇(特定税收)第 145、146、147、157 和 177 节,经修订。第923章]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923,1983 年 11 月 8 日] 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V 篇(特定税收)第 145、146、147、157 和 177 节,经修正。鉴于,税法第四章中关于特定税种的某些部分规定了国内产品优于进口产品的税收优惠待遇;鉴于,鉴于政府对区域和国际关税和贸易协定的承诺,以及作为对国内产品的保护结构整体合理化的一部分,应逐步取消间接税制度中的保护因素;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和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90-B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声明指示并命令: 第 1 节。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45 节特此修订如下: 145. 蒸馏酒从量税。 –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法典第 139 条的规定,对蒸馏酒应征收下列特定税:或布里棕榈或甘蔗的汁液、糖浆或糖,只要这些材料在生产蒸馏酒的国家进行商业种植,每证明升三比索:前提是,如果在蒸馏器或其他容器中生产类似的初级蒸馏设备,由每天生产不超过 100 升的蒸馏器制成,按体积计算,每标准升酒精含量不超过 50%,即 1 比索和 56 分; “(b) 如果进口或由进口原材料或本协议 (a) 以外的原材料生产,每标准升 35 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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