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OG No. 25, 2965(1986 年 6 月 23 日) 1986 年 6 月 25 日 22 日 ] 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规定,经修订 鉴于,迫切需要使征收消费税合理化;鉴于,还需要简化计算方法和收集方法;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第 1 节。 - 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09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 109. - 征收消费税的物品 - 消费税适用于在菲律宾制造或生产的用于国内销售或消费或任何其他处置的物品,如果有的话,消费税应在关税之外。在本标题中,根据重量或体积容量或任何其他物理计量单位征收的消费税应称为“特定税”,根据商品的售价或其他指定价值征收的消费税应为第 2 节 - 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10 节特此进一步修订,增加以下段落:“(d) 实际出口物品的消费税抵免。 - 当本地生产或制造的物品被移除并实际出口而未返回菲律宾时,无论是以其原始状态出口或作为任何制成品或产品的成分或部分,其所支付的任何消费税应在提交申请时予以抵免或退还。实际出口证明和收到相应外汇的证明。...
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规定[第 1 号行政命令] 22]pdf预览版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规定[第 1 号行政命令] 2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