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OG No. 50, 5860(1986 年 12 月 15 日) 72, 1986 年 11 月 25 日] 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27 条,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所得税豁免;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 第 1 节。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27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227 节。 - 尽管有任何与一般或特别法律相反的规定,对于所有特许经营权,应根据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所涵盖的业务的总收入征收、评估和征收税款。以下规定的时间表: (a) 电力、城市燃气和供水 - - - 百分之二 (2%) (b) 电话和/或电报系统以及无线电广播电台 - - - 每三 (3%)分 (c) 其他特许经营权 - 百分之五 (5%) 受赠方应根据第 162 条的规定,向国税局局长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提交申报表并缴纳应缴税款。本守则,退货须受由国税局审计,尽管任何现行法律有相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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